法律類的文檔翻譯尤其要重視嚴謹性,在不同國家的法律文件翻譯過程中需根據當地的規定與習慣,避免一些詞匯的使用。這里語言橋翻譯公司就來分享一些在我國法律文檔翻譯的過程中需避免的問題。
法律文檔翻譯服務
1、在法律新聞稿件中涉及到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的姓名:
(1)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2)案件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
(3)案件所涉及到的婦女和兒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其他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的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是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法律翻譯稿件中可使用其真實的姓氏加“某”字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2、對于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不能使用“罪犯”,而應該使用“犯罪嫌疑人”。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當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能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等這樣帶有主觀色彩性的句子。
4、在法律翻譯稿件中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這樣翻譯會有歧義產生。
6、“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簡稱為“村主任”,不能稱“村長”。村干部也不能翻譯成“村官”。
7、在案件報道當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為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能翻譯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翻譯成“教授罪犯”。
8、法律翻譯稿件中涉及到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可翻譯成“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能翻譯成“署長”、“副署長”。
9、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能翻譯成“檢察院院長”。
以上就是語言橋翻譯公司分享的在我國的法律文檔翻譯過程中需避免的詞匯使用問題。如果您有法律文檔的翻譯需求,語言橋翻譯公司能夠為您提供高標準的法律翻譯服務,保障各個方面的專業性。您可以通過語言橋人工翻譯網的在線客服與我們聯系,獲取相應的服務與幫助。